问:某公司将原用15万元购置的车辆,经过一系列包装(如附加线路经营权等),进行申请批准后以65万元售出。请问该车65万元售出是否缴纳营业税?如何确定计税格?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参照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第三条规定,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购入车辆经过办理特许经营权后,有偿转让车辆所有权时一并转让特许经营权,应按转让全额缴纳销售货物增值税;若只转让特许经营权,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再问:该公司为客运企业,营业税纳税人,不是生产汽车或销售汽车的公司。该企业将购入的车辆再转让,差额50万元。按你们的解释,我是否可以理解为特许经营权还是不应征收营业税,而只是对该项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再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客运企业有偿转让车辆所有权时一并转让特许经营权,应按转让全额65万元缴纳增值税;若只转让特许经营权,既不转让车辆所有权也不提供车辆使用,不缴纳营业税,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转让特许经营权时,不转让车辆所有权但提供车辆使用,应按照“租赁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