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物业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确认收入?租赁业在税务上有明确规定,对跨年度收取的租金,以收到款项的当期确认收入。物业费收取缴税能否比照租赁业的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因此,物业公司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物业服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服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再问:物业收到的跨期费用,并已按实际收到的款开具了发票。但在确认收入时,是按权责发生制还是按收付实现制?租赁业政策明确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对物业如何确认?如果按你们回复所述,我认为是按收付实现制。如本月物业公司收到某企业两年的物业费20万元,并一次性开具了20万元发票,应该如何确认本月收入?是记20万元收入还是记8333.33元收入呢?
再答:您物业公司预收业户跨年度的物业费,一次性收取两年物业费20万元,并开具了发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提供物业服务时确认收入,本月可按全年1/12(8333.33元)确认收入。对于跨年度尚未发生相关劳务预收收入,虽开具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