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 提问人:QYHY****
时间:2010年5月12日
问: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还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每一年的扣除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的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5年仍不能扣除的,准予在第6年一次性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新法下并不适用。新法下股权转让损失的扣除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9款规定,企业发生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资产损失(含股权转让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0年8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因此,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可一次性在损失当年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