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原来是一家商贸企业,06年底决定转向搞房地产开发,我公司已把地面所有建筑全部拆除了,由于政府批文还没有下来,我公司还不能动工。我想请问地面建筑拆除后账务该怎样处理?是直接减少固定资产进入当年损益呢还是进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如果进入当年损益的话,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时就不能作扣除了吧,我该怎样处理呢?
答:依照《公司法》规定,贵公司由商贸企业向房地产开发转型,属于经营范围的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该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企业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发生的支出。
所以,贵公司地面建筑拆除应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