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市甲建筑公司将部份工程(工程在同一省内丙乡进行)转包给省内某县乙公司,乙公司负责安装。且合同中明确说明乙司的安装合同金额。现在是,甲司代扣代缴乙司营业税时,随同一起代缴的城建税税率是按乙司所在地的5%,还是甲司所在地的7%,还是工程所在地的1%?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法规税率执行。对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法规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据此,随同营业税一起代扣代缴的城建税税率为缴纳营业税的工程所在地的法规税率,对于本问题工程所在地的法规税率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