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该缴哪些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对暂免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做出限定,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不知贵公司对外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何种固定资产,如果是属于不动产,那么根据营业税法规的规定要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同时计征附加税。如果是属于动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以上文件规定,分不同情况缴纳增值税,同时计征附加税:
(1)如果同时具备三个限定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那么暂免缴纳增值税;
(2)如果是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不符合旧货概念的固定资产,即废旧物资,那么要区分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计征附加税;
(3)如果是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关于旧货的概念的,那么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计征附加税;
(4)如果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计征附加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