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问题请老师解答:
(1)我公司在开发项目的拆迁中,有一户是一个商贸企业,请问:我公司付给商贸企业拆迁补偿款,被拆迁的商贸企业应开具给我公司何种发票,我公司财务才能计入"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中?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房管部门收维修基金、代地税收契税等,发票由房管部门、地税出具,房地产公司只是代收后交给房管局及地税,此类业务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再对代收的费用缴纳营业税,对吗?
答:1、关于拆迁补偿入账票据问题
题中所述情形,应属于商贸企业将其拥有的房地产的所有权转让给贵公司,此情况属于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该商贸公司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实际应为其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收入,应向贵公司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的正式发票。
2、关于代收的公共维修基金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因此,贵公司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发票由房管部门开具的,不征收营业税。
3、关于代收的契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凡营业税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贵公司代地税局收取、由地税局出具税票的契税,不属于上述价外收费性质,因此不需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