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2005年7月1日开办的交通运输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开业之日起*9年免税,第二年减半征税。我们企业2005年一直没有发生业务,2006年才取得收入。2007年在向税务机关申请2006年免税优惠时,税务人员说我们不属于新办企业。请问,企业所得税减免起始时间到底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9笔收入之日,这一政策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