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所开发的项目未在银行进行融资,现是与关联公司及投资人(自然人)签定了借款协议,由于都属于公司的关联往来,故经与关联人商量,此借款利息在项目竣工且房子售出60%以上再一次性支付利息费用,前期愿作为公司的周转金,请问这种情况税务在项目结算时可否在税前扣除?另外,关于个人借款的部份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取得利息收入的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扣除办法对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并且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准扣除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所以,对于向关联方的借款只要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部分的利息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并且这个扣除并不要求一定是已经支付的利息,只要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每期计提利息就可以在每年计算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对于个人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应当按资金占用费计征营业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