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按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并报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在结余额度内,以出资人累计出资额为基数,在不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的范围内计提,用于奖励出资人。二是建立风险基金机制。健全民办学校风险应对机制,建立民办学校风险基金联保制度,民办学校按学费等收入的5%提取风险基金,主要用于风险发生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三是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以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为基准,建立政府向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购买教育服务的经费投入制度。201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