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衔接,明确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生活保障参缴费手续后,可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将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纳入城镇就业帮扶对象,鼓励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二是加大保障资金筹措力度。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积累水平,增强社会保障资金风险防范能力,在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5%比例提取社会保障风险金基础上,再按1%的比例专项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