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专项资金保启动。设立河流治理重点县项目建设资金,按县财政60%、镇(街道)财政40%的比例分担。同时,全县各镇(街道)增加项目区配套资金,项目区政策处理费用按实施方案概算投资10%单独列项,包干使用,县财政与镇(街道)各承担50%。二是监督管理保运行。建立资金管理制度,专款用于清淤疏浚、水系沟通、护岸护坡、堤防加固、水生态修复等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支出,并将工程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程公开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情况。三是绩效评价保成效。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对各项目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完工验收。因工作推动不力,造成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区,相应扣减或收回补助资金,直至更换镇(街道)项目建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