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残”人员也应享受税收优惠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杜翠莲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笔者下企业调研,一福利企业经理抱怨,厂子里安置的残疾人员达到了规定的比例,应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材料报上去了,税务人员说不能批,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智残、弱视人员不在“四残”之列,故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经理纳闷,为什么同为残疾人,同样能劳动能上岗,而享受的税收待遇却不一样呢?  回来后,笔者通过查找资料了解到了一些关于福利企业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的民[1989]福字37号文件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四项。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01]34号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中有这样一段话:“加快福利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完善并落实扶持保护政策,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范围计算比例。”京地税企[1994]05号文件关于福利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中称:福利生产企业安置“四残”人员的范围,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仍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89]3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除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外,“智残”和“弱视”人员也属于安置“四残”人员的范围。但这些人员必须具备劳动能力,能上岗。福建省税务局[1989]闽税政一处第1086号文件关于民政福利工厂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有: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四残”人员没有包括“智残”,我们意见,“智残”也可以列入“四残”计算减免税。  由此可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智残”、“弱视”属于“四残”之列,而卫生部、民政部、原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文件中“智残”、“弱视”属于“四残”之列。笔者又与有关人士座谈,大家一致认为,“四残”应该是:盲、聋哑、智力残疾和肢体残疾。税法应该将“智残”列入“四残”计算减免税,而且有的税务局已经这么做了。“智残”人员为什么不能同盲、聋哑等其他残疾人一样,都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关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