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宾馆改造厂房应缴未缴税款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案件基本情况:  税务机关接到关于北京某机械公司及其下属单位某宾馆偷漏营业税和房产税达100万元的举报信后,税务检查人员对某宾馆实施了调帐检查。  北京某宾馆成立于1995年11月,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是住宿、饮食服务、台球、歌厅、桑拿等现有客房100套。其经营用房原属北京某机械公司厂房,于1995年11月开始承租并按年支付租金250万元,经外调核实某机械公司已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案件违法事实:  1、对承租的厂房进行改、扩建,未申请立项。未按照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某宾馆1995年11月至1997年12月未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先后共投资25761619.94元对承组的原有厂房以及办公用房进行改造、扩建和装修,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576161.99元。  2、利用"应付帐款"科目,少计营业收入242637.50元。该宾馆利用"应付帐款"贷方,记载部分现金及支票收入,未结转营业收入216709.50元;利用"应付帐款"借方,支付小费支出,冲减营业收入25928元。  案件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九条的规定,该宾馆自1995年11月至1997年12月间投资25761619.94元进行的改扩建及装修工程,应按照更新改造投资项目适用10%的税率补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576161.9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二、五条的规定,某宾馆少计收入242637.50元,应按照营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补缴营业税12131.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应补缴城建税849.23元;根据京政发[1994]18号文件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63.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上述应缴未缴税费加收滞纳金计10819.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