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经营隐瞒收入国税稽查重受处罚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4年4月10日,张家港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投诉,反映张家港市南丰合金材料厂(主要从事废铝加工、销售业务)自2000年以来,销售货物不开正式发票,大肆偷逃国家税款。稽查局随即组织力量对该厂进行检查。  实施检查时,该厂法定代表人袁金祥及会计均称2003年以前的会计资料由于工厂搬迁而丢失。检查人员带着疑问,向拆迁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证实袁某在撒谎。袁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稽查局立即提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在强大的政策攻势下,袁某承认了隐匿会计资料的事实,并带检查人员取回了相关资料。  经过周密调查,检查人员取得了袁某隐瞒销售,帐外经营的*9手证据,查明了该厂无依据盘亏废铝价值61.30万元,未作进项税转出,造成少缴增值税6.81万元;2000年至2002年通过帐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35.51万元;2002年为某型材厂提供了代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型材厂取得发票后,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票载的进项税金。  该厂采用种种手段,共计少缴增值税42.32万元,张家港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追缴了该厂所偷税款42.32万元,并加收滞纳金18.19万元。  南丰合金材料厂的偷税行为已涉嫌构成偷税罪,2004年8月27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袁金祥因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一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