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额算偷税吗?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某稽查局对一手机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实施检查。检查中通过获取该户开具的收据,发现2004年7—9月实际经营额都高于核定定额15%,均未申报调整定额。该户每季为一核定期。  争议焦点:在案件的审理中,主要是对2004年7—9月实际经营额都高于核定定额10%的行为如何处理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总局下发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第101号文件)中第十五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因此未超过20%以上的不能按偷税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该如实申报经营情况,而该户2004年7—9月实际经营额都高于核定定额15%却不申报,应该是进行虚假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是偷税行为。  法理分析:一是适用法律法规问题。《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是依据旧征管法于1997年制定的部门规章。而新税收征管法于2001年5月1日起实施,从法律层位上高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且新法优于旧法,因此本案应适用新税收征管法;二是该行为是否是虚假申报。虽然定期定额征收是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查账征收税款,而采取的一种被迫或补救措施,但从本案看,税务机关获取的证据能够证实纳税人核定期的实际经营额,而且纳税人也能够知道自己的实际经营额,却不申报调整纳税定额,存在主观故意,应是虚假纳税申报;三是产生了不缴、少缴税款的后果。  综上所述,本案中纳税人2004年7—9月实际经营额都高于核定定额15%的行为也是偷税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追缴其不缴、少缴税款,并处其不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