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最近,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一家拒不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企业进行了罚款处理。  原因是这样的:税务稽查人员持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到该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企业会计称,所有检查都要厂长同意才行。稽查人员找到厂长说明来意后,厂长告诉稽查人员,账簿已被审计部门调走。经了解,审计部门并未对该企业进行审计,也未调走该企业的账簿。当稽查人员再次找到厂长并说明情况和有关法律责任后,厂长才不得不同意检查。可当稽查人员要求检查企业的销售明细账时,企业会计向厂长作了汇报,厂长以销售明细账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为由,拒不让稽查人员检查。于是,稽查局依照法定程序对该企业拒绝检查的行为给予了罚款10000元的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的上述行为可分为三类:  一是逃避税务机关检查,主要是指纳税人躲避税务人员的检查,或者借口会计不在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二是拒绝税务机关检查,就是不让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三是以其他方式,如借口账簿放在居住地、非生产经营地,不让税务人员进入,或转移账簿等,致使税务人员无法检查。  上述企业的厂长以销售明细账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为由,拒不让稽查人员检查,其行为明显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销售明细账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可以要求税务人员为其保守秘密,但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税务机关检查。因为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管理活动,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可以说,接受税务检查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纳税人都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  对税务机关不依法进行检查的,纳税人可以拒绝,这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同样,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纳税人要给予配合,这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不配合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因此,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要积极配合,不要拒绝和隐瞒,并督促有关财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否则,不仅会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影响企业的商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