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学税法 补税变退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某工程公司主营市政公路建设,注册资本6000万元,具有市政一级建设资质,每年业务收入近3亿元。该公司从事市政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均由财政投入,一般是等资金到位后,按施工计划组织施工。多年来,其主管税务机关一直要求该公司以收到预收工程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提并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5年3月,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稽查,要求公司将预收工程款9000万元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97万元(9000×3.3%)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照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98.01万元。这下让公司主管财务的孙经理浑身冒汗,一头雾水,于是托人找到笔者,请求指点迷津。 听完孙经理的介绍后,笔者明确地告诉他:“工程公司不仅不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而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97万元还能全额退回,并得到退税利息。”但孙经理仍迷惑不解,请笔者讲出依据和理由。 首先,工程公司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在缴纳当期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其中扣除项目总额包括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并明确税金包括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从国家对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等相关规定来看,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当期全额扣除合情合理合法。 其次,其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有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工程公司应当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的4个条件时,确认工程收入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结转损益,而不应该把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又将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划分为4种情况进行规范:一是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二是实行旬末或月中预缴、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三是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四是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从上述对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来看,基本上与企业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原则一致,这样处理,便于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也利于国家税款的征收管理。 不管是财税〔2003〕16号文件还是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都要求作为建筑业的市政工程公司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将预收的工程款确认为收入时计提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因此,市政工程公司按预收账款缴纳的297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为多缴的税款,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全额退回或抵顶以后期间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且其退回或抵顶数额还应包括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既然工程公司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那么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按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并缴纳的297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为工程公司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其主管税务机关不仅应该立即退还该笔税款,而且应该按照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听到这里,孙经理长松了一口气,紧锁的眉头舒展了,并按照笔者的建议,当即写了一份要求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并加计退税利息的申请,准备改日送达税务机关,同时表示要多向笔者咨询,学好用好税法。 又过了两个月,孙经理打来电话,告诉笔者三条喜讯:一是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将按预收款征收的297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抵顶以后期间的税款,且不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二是从2006年1月1日起,同意市政公司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预收工程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税金及附加;三是聘请笔者为常年财税顾问,为该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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