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入藏在“管理费用”中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由:一张收据引发举报案  2005年12月的一天,张女士气冲冲地来到河北省沧州市地税局稽查局,举报某商场出租柜台未纳税,并向稽查人员出示了一份某商场“收取押金壹万元”的收据。  据张女士反映:该商场在经营运作中,以在销售收入中“扣点”的方式(即按商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扣除相关费用)作收入,不再另收租金。商场开业初期,该商场向每个柜台承包人按经营占用面积收取的5000元~20000元不等的保证金。在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张女士所经营的柜台销售额总是上不去,她非常着急。于是,张女士要求退出柜台或换一个位置较好的柜台,但该商场以种种理由不予答复并拒退保证金。就这样,张女士一气之下来到了沧州市地税局稽查局举报。  调查及处理:租金从承包人销售额中扣除  很快,沧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这起举报案展开了调查。  该商场位于沧州市新华路中段,共上下3层,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专营各种服装。检查人员来到商场后,发现该商场属于某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上采取微机集中收款的方式,统一结算。每月核算一次经营成果,按时缴纳各种税金,申报缴纳正常。纳税申报表上反映该商场自2005年1月1日~11月30日商品销售经营收入为5300万元,税前利润为15万元。通过检查账簿并对照记账凭证,稽查人员发现该商场收支情况正常,记账比较规范,但“管理费用”科目收支频繁,数额较大,2005年1月~11月收取的“管理费用”总额为495万元,出现了明显的不合理现象。  通过进一步的调查了解,稽查人员终于查清了真相。原来,该商场以“扣点”的方式,从商户销售收入中提取15%的佣金作为场地租赁费。据调查,该商场原则上均按每平方米每月150元收费,如租赁30平方米的场地,每月销售额达到了3万元按15%“扣点”,不足部分从保证金中扣除;超额的销售收入不扣点,归柜台承包人。该商场每月按销售总额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法理分析:租金收入当缴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租赁业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该商场出租场地从收入额中“扣点”,按照一定比例定额定率按时收取固定费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的管理范畴,按规定应按服务业中租赁业依法缴纳5%的营业税。  该商场提出,尽管是“扣点”提取费用,但有相当部分是柜台租赁人应该自己缴纳的水电费、卫生费、管理费等,这些费用不应该纳税,应该据实扣除。税务人员告知,税法规定的营业额是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租金的全额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该商场最后依法缴纳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4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