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我们是某市钢铁集团总公司下属的一家独立核算的热力发电厂。2004年5月份,我市地税局稽查局曾对我厂进行了200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但他们一直也没有对我们作出任何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所以,我们也一直未予过问。哪知,最近我厂与集团总公司在结算2004年度各项账务时,集团总公司硬是从我厂账上扣掉了我厂264.33万元的资金,说这是税款和罚款。 这时,我们才知道我市地税局稽查局早已于2004年5月23日就将一份对我厂补缴企业所得税176.22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一份对所补税款处以50%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给了集团公司财务处的魏处长。魏处长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进行了签收。市地税局稽查局也于2004年6月10日从我钢铁集团总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统一将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厂、矿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罚款全部划缴,其中就包括了我厂的176.22万元的税款和88.11万元的罚款。 也就是在这时,我们才从魏处长那里见到了那份《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才知道市地税局稽查局去年在检查中,对我厂200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两个方面的核增:一是,我厂无偿为友邻单位提供了105万千瓦的电力,地税局稽查局按照我厂的销售价核增应纳税所得额58.8万元;二是,我厂按照与几家原煤供应客户签订的合同,在我厂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向他们支付煤款后,当他们在当地银行进行贴息提前支取款项时,其汇票贴息费用应由我厂承担,全年该项支出共262.2万元。虽然我厂与客户签订有合同,还有客户转交的银行贴息票据,但地税局稽查局称该项贴息支出应该由供煤客户承担,不应该由我厂支出。所以,他们又核增我厂200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62.2万元。合计核增应纳税所得额321万元。 对于我市地税局稽查局核增的以上两项应纳税所得额,我们都有自己的看法。*9,我们供应给友邻单位的电力,其实这些单位或多或少都是与我单位生产经营有联系的,我们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也是有道理的。退一步讲,就是不允许税前扣除,也应该将这部分的成本剔除即可,为什么要按照销售价核增应纳税所得额呢?第二,我厂之所以愿意承担汇票的贴息,是因为我们购进煤炭的价格要比市场正常价格偏低。这属于我厂的经营问题,税务机关不应该进行干涉才对,不应该核增我厂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此,我厂于2005年2月28日向我市地税局提出复议申请,结果我市地税局法制办的税务干部却说我厂既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也超过了行政诉讼申请期限,不仅拒绝了我们的申请,而且说我们已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我市地税局核增我厂的两项应纳税所得额有依据吗?我们真的失去所有的法律救济机会了吗? 法理分析: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因此,你厂无偿提供给友邻单位的105万千瓦的电力,应该按照你厂的销售价格来确定视同销售收入的金额,从而以此作为核增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所以,你市地税局稽查局以你厂的销售价格来计算核增你厂无偿提供给友邻单位电力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正确的。 其次,至于你厂在采购原煤过程中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而按照合同应承担的汇票贴息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只要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是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真实、合法(当然不应超过法定范围和标准),则纳税人就可以将该费用在税前扣除。所以,你厂向银行支付的票汇贴息,你市地税局稽查局是无权进行干涉的。他们不同意你厂进行税前扣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再有,你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你厂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过程中,至少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9,地税局稽查局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稽查结束时,没有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你厂进行说明,并请你们进行事实的核对,听取你们的意见;第二,地税局稽查局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没有告知你们依法享用的复议权和诉讼权;第三,地税局稽查局违反《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9百零一条的规定,没有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你厂,由你厂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进行签收,而是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你们集团总公司的财务处长,这是严重违反执法程序的,应该属于一种无效的送达,其《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不应该生效。 然而,税款和罚款已经被划走,你厂该如何处理呢?首先,由于地税局稽查局违反规定送达税务文书,致使你厂一直不知道他们对你厂补税和罚款的内容和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9款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地税局稽查局对你厂的补税决定,你厂完全有权在知道其补税决定和内容的60日内向市地税局提出复议申请。因此,地税局法制办称你们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而拒绝受理你厂的申请是错误的。所以,你们仍可以在市地税局拒绝你厂复议申请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你市地税局稽查局对你厂作出的处罚决定,如果你厂在向市地税局提出关于补税有异议的复议申请书时,已经就该问题一并提出复议申请,则你厂也应该同关于补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一样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们没有就罚款问题提出复议,你厂完全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6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你市地税局稽查局作出处罚决定的5年内,并在你们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的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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