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偷盖税务公章不缴滞纳金应如何处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雷楷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某市国税局计财科在使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进行入库销号时发现了一件蹊跷的事情:某市长江仪表设备厂2006年2月的税收缴款书上加盖了收款银行的转讫章,但税票销号操作却无法完成。经仔细查看,原来在税款限缴时间处有人为的改动痕迹,被人用笔将限缴时间延后了5天,并加盖了主管税务所的公章。该局抽调专人经过进一步调查才真相大白,原来长江仪表设备厂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为了不被加收税收滞纳金,就指使该厂办税人员王某擅自将限缴时间作了改动,然后趁主管税务所公章管理人员不注意之机偷盖了税务所的公章,没想到被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发现。  问题暴露后,长江仪表设备厂主动补缴了5天的税收滞纳金5750元,但税务机关在对其如何处罚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9种意见认为,偷盖税务公章的行为是为了不缴滞纳金,目前税法缺乏对此种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滞纳金与税款性质相近,滞纳金与从属税款同属于一个预算科目之下,采取欺骗手段不缴纳滞纳金可以比照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处理,应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纳税人自行改变了完税凭证中限缴时间的真实内容,属于变造完税凭证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综合本案的情节,笔者支持最后一种意见。*9种意见认为目前税法中没有对少缴滞纳金的情形作出处罚规定,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可以结合其他罚则对长江仪表设备厂的行为进行处罚,则仍然是罚之有据,这种观点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第二种意见以预算科目的归属为由,将滞纳金比照税款依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进行处罚显然缺乏法律依据。虽然纳税人负有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义务,但税法仅规定纳税人对税款具有申报义务,而没有将滞纳金纳列为申报的内容,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滞纳金的说法不能成立。第三种意见则看到了问题的实质。本案中,一般往往容易把注意焦点集中在王某偷盖税务公章的行为上,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如果仅有王某的涂改,而没有偷盖主管税务所的公章,显然无法实现不缴滞纳金的目的。但必须指出的是,纳税人自行改变了完税凭证中的限缴时间才是税务机关据以对其处罚的真正原因。本案纳税人之所以能够得逞,关键在于王某冒充税务机关进行了签章,使得收款银行误认为是税务机关对限缴时间进行了变更。按照变造完税凭证的定义,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完税凭证的真实内容,如改变完税凭证所记录的日期、单位名称、摘要、数量、金额等,均是变造完税凭证的具体表现形式。综上所述,虽然王某实施了盗用税务机关印章的行为,但并不能掩盖涂改缴款书限缴时间的性质,仍然属于采用涂改手段改变完税凭证的真实内容,应当定性为变造完税凭证并按照《税收征收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