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能指向纳税保证人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我的一个朋友开办的公司因涉嫌逃避2005年7月份核定征收的应纳增值税款3.6万元,而被当地区国税局责令限期在2005年7月31日之前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因区国税局发现我的朋友有明显的转移公司商品的迹象,遂要求我的朋友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于是,朋友找到我,请我无论如何帮他渡过这个难关,要我以我公司的名义为其公司提供担保。我答应了。  7月27日,在经过区国税局表示确认的情况下,我以我公司的名义在区国税局填写了纳税担保书,保证朋友的公司在2005年8月10日前确保缴纳应缴纳的增值税款3.6万元。否则,我的公司将代朋友的公司缴纳全部税款以及由于延迟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在纳税担保书上,我和朋友以及区国税局均签了字、盖了章。  到了8月10日,朋友的公司未能按期缴纳税款。区国税局于2005年8月11日向我公司下达了纳税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在接到纳税通知书后15日内代朋友的公司缴纳税款和滞纳金。这时,我认为区国税局在尚未对我朋友的公司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不应直接要求我这个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所以对区国税局的纳税通知书没有予以理睬。8月27日,区国税局向我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我公司在9月11日前缴纳担保的税款和滞纳金。而我始终认为我公司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属于一般担保责任,区国税局应该先向我朋友的公司追缴税款,在未对我朋友的公司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是没有权力要求我公司履行纳税义务的。于是,我对区国税局的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仍没有理睬。9月12日,区国税局在经市国税局局长签字批准后,竟从我公司银行账户上直接扣缴了3.6万元的税款和594元的税收滞纳金。  请问:税务机关在未对纳税人采取任何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下,能直接对纳税保证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吗?  法理分析:*9,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本案中,你朋友的公司因涉嫌逃避2005年7月份核定征收的应纳增值税款3.6万元,所以当地区国税局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是正确的;在限期内,当区国税局发现你朋友的公司有明显的转移商品的迹象时,要求你朋友的公司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也是合法的。因此,在前期的税收执法中,区国税局是没有违法和不当行为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倘若在前期的税收执法中税务机关有违反法律程序之处,则后期的纳税担保程序则无从谈起。  第二,区国税局依据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你同意以你公司的名义为你朋友的公司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要求你们填写纳税担保书并签字、盖章也是正确的。  第三,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保证均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何为连带责任保证呢?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保证人追缴税款时,并不以是否已对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为前提。对于这一问题,《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也有进一步的说明:当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即可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  第四,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在保证期限内(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应书面向纳税保证人下达纳税通知书,纳税保证人应按照纳税担保书约定的范围,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履行担保责任。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或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担保的税款、滞纳金。本案中,区国税局在你朋友的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时,首先便在保证期限内书面向你这个纳税保证人下达了纳税通知书,要求你公司按照纳税担保书约定的范围,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而当你公司在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时,区国税局又向你公司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你公司在限期15日内缴纳;当你公司逾期仍未缴纳时,经市国税局局长批准,对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知你公司开户银行从你公司存款中扣缴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应该说,你们当地区国税局在执法的过程中是非常谨慎的,是完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这一点也是致关重要的。在纳税担保书签订以后,无论税务机关在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比如在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未能在保证期限内书面向纳税保证人下达纳税通知书,则纳税保证人免予承担保证责任,税务机关若再要求纳税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是违法的。  最后,奉劝你以后千万不要再随意为他人提供纳税担保了。当然,在你为他人提供纳税担保而替他人承担纳税责任后,你有权依照《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