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保证金不能税前列支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覃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小王向高新区国税局询问,他们公司最近以银行按揭的方式将开发好的一处楼盘对外销售。为了吸引市民踊跃购房,公司特别在合同中注明了为购房者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优惠条款。为此,公司还专门向银行缴纳了一笔20万元的保证金。目前,整个楼盘的销售情况良好,购房者均能做到积极还贷,没有出现恶意拖欠的现象。对这笔贷款保证金,小王想知道是否可以在计算当期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税务人员告诉小王,他们公司缴纳的这笔保证金不能在税前扣除。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开发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因此,小王公司缴纳的20万元贷款保证金,只有在出现购房者欠贷不还,银行相应扣除公司贷款保证金时,才能根据损失大小据实扣除,而在其余情况下则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