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残”职工算不算“四残”人员?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溪先林培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前不久,山东省诸城市国税局在对全市福利企业税收大检查中,发现某街道办福利服装厂安置“四残”人员未达35%以上,认定有用人造假嫌疑,决定取消其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对前期造假事实给予一定经济处罚。然而,这一处罚引起了该福利服装厂的质疑。他们说,服装厂安置“四残”人员已经超过35%以上,并不存在用人造假行为;其中本厂中的“智残”人员国税局没有包括在内,这是不公平的。  在征纳双方互不相让的情况下,该服装厂拨打了潍坊市12366服务热线咨询进行求助,并向诸城市国税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咨询和行政复议的结果,服装厂仍然没有推翻国税局的处罚结论。  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智残”职工算不算“四残”职工。据了解,服装厂现有职工87人,其中残疾职工36名,占总人数的41%;在36名残疾职工中,有2名女性弱智搬运、包装工,2名女性弱智打板工,2名男性弱智锅炉、烧水工,2名男性弱智卫生清洁工,1名女性弱智食堂工,共9名弱智工人,占职工总人数的10%.如果9名弱智工人能算“四残”人员的话,服装厂的“四残”安置率就达41%,远远超出国家规定的35%;如果不算的话,安置率就只有31%,就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全免待遇。  福利服装厂认为,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福字〔1989〕37号)中写明: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四项。这一文件目前并没废止,因此服装厂招用的弱智人员应算“四残”。  国税部门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四残”人员为盲、聋、哑和肢体残疾,“智残”人员不在其中。因此,此“四残”非彼“四残”,作为国税部门,要按税收法律法规来办事。也就是说,国税部门对服装厂进行处罚是依法办事,没有违法。  一些福利企业的负责人认为,“智残”人员虽然不被包含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文件规定的“四残”人员之列,但由于“智残”人员属于大脑不发达但有一定劳动能力人员,这些人虽然都能适应安排的工作,但劳动能力和劳动效率明显低于正常人。就这一点讲,他们理应算作“四残”。如果把智残工人与正常工人等同,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对此,诸城市国税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服装厂虽然说得有道理,但道理不等于法理,认同不等于执行。他们坚持,凡法律没有规定的,国税部门就坚决不能执行。不过,诸城市国税局的干部也表示,服装厂提出了一个很有价值的问题,税务部门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将智残人员纳入“四残”范围,让他们也能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