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该“善用”优惠政策来源:江苏国税网作者:袁文峰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情况: 某服装企业,成立于2004年,系中外合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占股70%,全部以实物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投入,外方占股30%,全部以外币投入。该企业主要加工成衣,销往浙江等地。2004年度申报主营业务收入8078303.36元,主营业务成本7452556.10元,管理费用693244.92元,财务费用80.63元,应纳税所得额-67578.29元。 调查分析: 税务人员先向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了解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到企业的生产车间进行了实地查看,检查了该公司的部分相关会计资料。公司所得税申报表中主营业务利润625747.26元,毛利率7.75%,与财务负责人介绍的行业利润率8%左右相符。申报的管理费用693244.92元,分析管理费用2004年度发生额比较大,详细检查了2004年度管理费用明细账,查阅了大额管理费用发生额,其中土地使用权摊销124026.03元,折旧费87179.31.经查阅相关资料,该公司土地使用权系中方投入,评估作价1653680.00元,土地使用权证书上注明使用年限40年,该公司按10年摊销,此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2594.03元;检查该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账,发现有3辆小汽车账上有记载,并计提折旧37270.17元计入管理费用,发现账上并没有与车相关费用列支,实地查看也没有车,向财务负责人了解,才得知原来企业合资时,为了让中方资产评估多一些,才从外地借了几辆小汽车作为中方资产进行评估,事实上这些车并不属于公司财产。此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270.17元。经上述调整后,该公司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2285.91元,2004年度应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由于该公司处于法定免税期内,并没有造成少交国家的应纳税款,鉴于此种情况,税务机关对其行为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虚假纳税申报进行了处罚。 结论: 1.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外资企业享受许多优惠政策,开始经营初期有许多享受减免税政策,对这类企业从主观上造成了管理不严。实际上,这类企业虚报亏损一样侵蚀税基,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是从开始获利年度算起的,虚报亏损就推迟了获利年度,造成了以后本不该享受优惠政策的年度却享受了优惠政策。虚报的亏损根据税法规定,必然会用以后年度的利润来弥补,同样也造成了少交所得税。 2. 加大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市场经济的发达离不开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对市场经济作出了具大的贡献,但现在有些中介机构和部分执业人员不讲职业道德,出具虚假报告,扰乱了市场经济,造成了部分企业少交纳国家税款。有时一份虚假的评估报告可以让企业少交好多年的所得税。对此,我们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对这些出具虚假报告的非法中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少交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系,多管齐下,规范这些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 3.强化对外资企业的服务意识。现在外资企业大多是招商引资企业,财务人员许多都是从外地来的,对本地的政策与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规程不是太了解,我们税务机关应主动与企业联系,强化服务意识,打造服务型税务机关,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通过“以商招商”的方式,活跃地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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