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支广告费能不能税前扣除?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山东省无棣县某食品加工厂为扩大销售,2003年12月与县电视台签订合同,约定县电视台于2004年1月播放该企业广告,并于当月支付广告费4000元。加工厂取得县电视台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在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该笔广告费作了税前扣除。近日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指出,加工厂应将4000元广告费调增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该企业财务人员向税务机关询问:按全年通算,企业广告费占销售额的比例不足3%,而税法规定,每一纳税年度食品行业的企业广告费支出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可税前扣除。企业并未超出扣除比例的广告费,为何不允许税前扣除?  其实,该企业的广告费不允许税前扣除,不是因为超出扣除比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可以看出,税法不允许企业将媒体尚未传播的、预支的以后年度广告费提前申报扣除,而该企业2003年申报税前扣除广告费时,该广告尚未播放,从而违反了上述规定,才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