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虚假运输发票入帐受处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某市国税稽查局近日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4年1月至8月,从非运输方取得虚假运输发票30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4万元,并据此列支了当期成本费用186万元。稽查局在检查结束后,随即下发了这样的处理决定,责令企业补缴所偷增值税14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依据《征管法》63条*9款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另外以企业2004年度处于所得税减免期间,不构成偷逃企业所得税为由,认定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依据《征管法》第64条*9款给予罚款2万元。  笔者以为,这种处理方式欠妥。在已经认定企业偷税并处罚的情形下,不应再对其所涉企业所得税按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处罚。  《征管法》第63条有关偷税的规定和第64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规定,在行政法理论上属于法条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在纳税人只有一个违法行为的情形下,只能选择适用《征管法》第63条或者第64条的规定,二者互相排斥。本案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依据《征管法》第63条进行处罚应无争议。但能否再依据《征管法》第64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处罚,关键在于该企业究竟有一个还是两个违法行为。如果有两个违法行为,则可以分别按照《征管法》第63条和第6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稽查局的处理是正确的;如果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则不能同时适用上述两个条款处罚,稽查局的处理就是错误的。  对该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处罚的理由,无外乎企业对该两种税是分别申报的并造成了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计算错误两个违法后果。笔者以为,就申报而言,企业分别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只是依据税法的规定所为,如果税法规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并申报,则不可能产生分别申报的情形。从法律性质上看,企业只要已经申报,法律具体规定申报几次或者用何种方式、程序进行申报不应该影响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定性。就违法后果而言,在我国行政法律理论上,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违法后果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情节或要件,一行为导致多后果的,一般依据较严重的规定进行处罚,其他违法后果可以作为情节考虑。  企业究竟有几个违法行为仍是我们考察的关键所在。本案企业违法行为的完整描述是“用非法取得的虚假运输发票入帐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列支相关费用”。从客观上分析, “非法取得虚假运输发票”是违法行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列支相关费用”是企业进行正常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需要,是“非法取得虚假运输发票”行为的继续,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一个行为。如果硬要将其割裂为“非法取得虚假运输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和“非法取得虚假运输发票列支相关费用”两个行为,则出现了“非法取得虚假运输发票”一个方法行为被两次适用处罚的悖论,于理于法皆不妥当。从主观上分析,由于企业2004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没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多列支成本费用的必要和动机,企业仅仅存在一个“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偷税”的故意,因此,企业只有一个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该企业“用非法取得的虚假运输发票入帐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列支相关费用”一个违法行为导致了“少缴纳增值税”和“错误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两个违法后果,应选择适用较严重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即应按照偷税进行处罚,不应再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