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代销商品所取得的手续费哪里去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左洪铭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些大型商场为了减少闲置柜台,充分利用空间,通常是将其中的一部分柜台出租给他人,让承租方用于经销其自己的商品;也有利用自己的柜台受托代销他人的商品,从中收取加价款或者收取手续费。  日前,对甲企业实施纳税检查。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门经营服装贸易,也有部分代理业务。企业所经营的一种服装是某名牌服装的本地区代理,甲企业将该品牌服装委托几家大型商场为其代销。 在对甲企业“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检查时,发现每月都有这样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劳保费等    贷:应收账款——某商场  所附的原始票据为A商场所出具的商业货物销售发票,填开的货物名称为打印纸、办公用品、劳保服装等。全年共发生此类业务12笔,涉及金额15.3万元。  从表面上看,是A商场采取以物抵债方式进行了债务重组,但是又没有发生“让步”的情况。带着这种疑问要求甲企业会计作出解释,会计说:“是因为每月都要与A商场对其所出售的代销商品进行代销手续费的结算,商场凭这些发票用以结算代销手续费。”这样的解释让稽查人员恍然大悟,哪有用这种发票结算代销手续费的?那么商场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又去向如何呢?  为了更加准确的认定事实真相,检查人员对其委托代销合同进行查验,该委托代销合同约定:“甲企业(委托方)要求A商场(受托方)按照规定价格出售代销商品,不允许自行加价,甲企业(委托方)按照所实现的销售收入的5%支付A商场(受托方)代销手续费”。可以看出其代销是以支付手续费形式的代销行为。甲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责令甲企业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同时将这一稽查线索发函至A商场所在地税务机关。  一段时间过后接到A商场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复函:“A商场属于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取得的收入全部入账,其入账的依据是销售小票(销售清单),并不是所有入账的收入都开具”商业货物销售“发票,也就是说入账的收入不并是依据所开具的发票金额确认为收入的金额,这样该A商场就可以”节余“很多 ”商业货物销售“发票。该商场正是因为有很多”节余“的”商业货物销售“发票,才利用这种商业零售发票给甲企业(委托方)开具,作为收取代销手续费的”合法“票据,经检查所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15.3万元均未入账。  由于存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定性为偷税同时作出如下处理 :对A商场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0.84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4.77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处以补缴税款1倍的罚款;同时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要求做出如下调账处理:  借:现金                15.3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6031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0.8415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0.0589万元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0.0252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7713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6031万元    贷:利润分配              9.6031万元  笔者建议:作为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纳税,切不可铤而走险,最后落成个补税罚款又调整的严重后果,应提醒大家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