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账了,为何还要缴定额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袁图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开了一家精品店的肖女士,最近有点烦:她认认真真登记的收入流水账,当地税务机关不予采信,而是按照电子定税软件给她核定定额。肖女士一个季度就要多缴188元的税款。为此,肖女士感到十分纳闷:“税务局为什么就不相信我建的账呢?”  肖女士的精品店在今年“五一”黄金周开业。当时,税务机关按照经营面积、费用负担、地段系数等信息,核定应税销售收入8000元,月定额320元。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肖女士聘请了2名营业员,对营业员采取“300元基础工资+销售收入4%提成”的计酬办法,并要求员工认真登记好每一天的销售情况。根据营业员的收入记载,肖女士的精品店开业后3个月的经营额分别为5700元、6100元、7500元,均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8000元销售收入。为此,肖女士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定额调整申请。  然而,肖女士还是吃了“闭门羹”。当地税务机关认为,肖女士的建账经营意识值得肯定。《税收征管法》第19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肖女士能够记好收入账,而且愿意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在当前无法查实个体实际经营额的情况下,这点做得很好。但是,正是《税收征管法》的这一条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肖女士应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而肖女士登记的收入流水账不符合《税收征管法》要求,不足以完全采信,但可以作为今后定额调整的参考依据。  面对暂时不予调整定额的事实,肖女士还是心平气和地接受了。她表示:“以后店里记账要再规范些,要严格按税法规定来办事,然后再要求税务机关核算征税也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