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减免为何又认定为偷税?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纪宏奎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某县鸿发大酒店于2005年4月经县地方税务局批准为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对象。该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按月进行了申报。2006年7月份,该县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酒店利用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骗取税收优惠。税务稽查人员通过核实企业每月实际支付的工资单,证实所雇佣的下岗失业人员中其中有9名为“只挂名不在岗”人员,由此计算该企业实际经营期间所雇请下岗失业人员只占总人数的7%.对此事实,该企业也供认不讳。按照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并不符合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条件,但该企业地方各税(费)累计已减免6.7万元。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行为依法按偷税处理,处以所偷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该企业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不当: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审批是由税务机关作出的,至于企业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决定权在于务机关。既然是税务机关对企业提出的减免税已予以批准,企业是根据税务机关的批复进行的纳税申报,所以企业应当不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只能是在三年内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所以税务机关只能追缴税款,不得进行处罚。  法理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从定义可以看出,偷税应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主体是纳税人,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2.行为主体实施了偷税行为。偷税行为人是通过以下手段来进行偷税:*9,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第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的行为;第四,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在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  鸿发大酒店提供虚假的就业资料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9个阶段是利用虚假资料骗取劳动部门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第二个阶段是利用骗取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其前一个行为是为后一个行为作准备。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应当是由纳税人首先依法提出申请并根据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减免税资料,税务机关是根据纳税人的申请以及提供的有关资料确定是否应当予以减免。作为该企业提供虚假的就业资料,在主观上,其最终的是为了达到偷税目的,虽然减免税是经过了税务机关的审批,但其偷税的目的是无法改变的事实。所以,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审批并不改变企业的申报责任。按照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鸿发大酒店应当不属减免税对象,但鸿发大酒店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对明知自己不应当享受税收优惠,但仍按照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减免,并且在纳税申报时予以实施。《纳税申报表中》各税减免的税额是由纳税人自己填写,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形成虚假纳税申报的事实,并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是偷税。并且《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文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9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虽然(法释[2002]33号)文是针对《刑法》偷税概念的解释,但《刑法》中的偷税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偷税概念应当是一脉相承,所以,对(法释[2002]33号)文偷税的解释也同样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偷税的认定。  综上所述,对纳税人编造虚假资料骗取《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而后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应认定偷税,税务机关除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还应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