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违约赔偿金依法应缴纳营业税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江苏省某市税务机关在对一家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其闲置的厂房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并因某公司违约而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取得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20万元。该单位将该部分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某市税务机关据此要求企业就该部分收入补缴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并加收滞纳金及处以罚款。企业大为不解:《营业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项目中没有违约金收入这一项;而且取得的违约金不是企业出租厂房的营业收入,为什么需要缴纳营业税呢?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之规定,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业务的,其所收取的价款及价外费用,都应当作为营业额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是,在实施细则关于价外费用的列举式规定中,并没有“违约金”这一项,那么“违约金”是否不属于价外费用,因而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呢?  其实不然。从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的详细规定看,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了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任何性质的费用和款项,这种费用和款项的名目或者称谓多种多样,法规无法一一列举,但其作为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其他营业税应税业务而收取的价款之外的费用的本质是一致的,因此,只要是在发生营业税应税业务时所收取的任何费用,除非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将该费用排除在营业额之外,否则,即应作为价外费用构成营业额的一部分,一并征收营业税。  并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1-15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项“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的明文规定,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的一种是明确的。因此,根据营业税法的相关规定,某单位取得的违约赔偿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