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应收账款”账户隐匿投资收益偷逃所得税的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1.案例简介:1996年3月,某市税务稽查分局在对该市一大型食品公司进行1995年度纳税情况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两笔可疑的账务处理业务:①借:应收账款——××饭店1404000贷:产品销售收入     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分录摘要注明是1995年2月向本市某饭店销售食品、饮料;3月份该公司又将这笔业务从“应收账款”科目转入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至此长期挂在账上。②借:其他应收账款——××饭店 1404000贷:应收账款一××饭店   1404000稽查人员发现第2张记账凭证后未附如何凭证,只是用小字注明“转投资”字样。在询问财务人员时,他们解释说:该饭店向本公司购货,但因资金紧张,暂时不能支付价款,但因双方早有投融资意向,因此经协商,将这笔货款转作投资处理,后因工作疏忽未将其转入“长期投资”账户。税务人员经查阅有关合同材料,了解到该企业与××饭店早就签订有按33%比例进行投资分成的合同。同时“其他应付款——其他”科目反映1995年12月31日收到一笔22.464万元的款项。摘要注明“回收”欠款,然而记账凭证下所附银行汇款凭证却注示为××饭店利润分配。借:银行存款  224640贷:其他应付款——其他224640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这是一起典型的将投资收益长期挂在往来账上,造成既无投资又无收益的案例。在对这类问题进行检查时,需仔细稽核应收、应付往来账及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税法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利润或股利及利息收入均应计入投资收益。该企业上述行为构成偷税。根据原《征管法》第40条规定,除应补交企业所得税税款74131.20元(224640×33%)以外,并处以所偷税款2倍的罚款。3.账务调整。借:长期投资——××饭店1404000贷:其他应收款——××饭店  1404000借:其他应付款——其他22464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24640借:所得税     74131.20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7413.20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4131.20利润分配——税收罚款 148262.40贷:银行存款          22239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