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案的分析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自2004年8月以来,湖北省鄂州、咸宁、黄冈、荆门等地先后发现并查处了17起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废旧物资购销发票案件,犯罪分子利用废旧物资购销凭证等“四小票”难管理、未纳入“金税工程”稽核对象的现状,大肆进行涉票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一、案情分析  (一)案情简况  2004年以来,湖北省境内鄂州、咸宁、黄冈、黄石、荆门等地相继发生了多起外地人员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废旧物资购销发票案件;个别地方还出现了本地人效仿此手法进行类似涉税犯罪的案件。据初步统计,目前湖北省已发现此类系列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共17起,虚开金额12.9亿元,涉及税款1.29亿元。  (二)作案手段  1、伪造证件,办假手续,骗取资格。犯罪分子大多数使用虚假的身份资料或冒用当地人的身份证,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再以虚假的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尔后用骗取的法人营业执照向国税部门申办税务登记,同时领取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进行虚开作案。如,鄂州市查处的9户团伙利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偷税案件中,有3户企业是借用鄂州本地人身份证登记为法人代表的,其他6户企业的法人代表经公安机关网上协查,有的与身份证相貌不符,有的存在着明显的虚假嫌疑。  2、虚构业务,随意开票,虚开多抵。涉案企业多是采取虚拟购销业务,在短期内大肆虚开废旧物资发票,非法获利,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  (1)虚构业务。经税务稽查部门实地调查证实,涉案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大多数在注册地没有废旧物资仓储地,也没有在注册地真正开展收购和销售废旧物资业务,即使个别企业有点零星业务,也是为了掩人耳目。例如,鄂州市团伙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案件中,有的涉案企业如兴盛公司其仓储地门牌号码根本不存在,还有的涉案企业如利通公司的仓储地就是租来的居民住房,根本未存放过任何货物,其大部分交易是虚假的、变造的。  (2)随意开票。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货物时,由于开具发票的货物价格、数量与其应纳税额无直接联系,因而购货方需要怎么开销货方就怎么开,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有相当一部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存在着随意填写项目、汇总填开、虚开代开的现象;有的则完全按照收入配比的原则来凭空开具发票。如咸宁永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没有开展任何收购和销售业务,而在短短的3个月时间内竟开出发票总金额达300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30余万元。  (3)虚开多抵。一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为了能从购货方拿到好处费,便根据购货方的意图虚开销售发票,以达到购货方虚增购货数量、抬高购进价格、扩大进项抵扣金额、偷逃增值税的目的。同时,一些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确需利用废旧物资,而按政策规定自行收购废旧物资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于是便将自购废旧物资转为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代开或虚开收购凭证,然后再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销售发票给生产企业,据以“合法”抵扣进项税额。  3、相互关联,流窜作案。从湖北省已发生的17起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案件来看,涉案企业多数相互关联,如有的一个法人代表开办一家用废企业,同时又开办一家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许多涉案企业负责人之间还互为法人与股东的关系。这些不法的涉案企业通过关联关系,精心筹划已达到骗抵税款的目的,如将不属于废旧物资免税范围的货物或者将外购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虚拟购进再销售给使用单位,使之得以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进行税款抵扣,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一旦这种行为被税务机关识破,不法分子便采取“游击战”的手段,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不断变换身份,四处流窜,待机在作案。  (三)案件特点  1、作案时间短。由于近年来税务机关征管手段的不断加强,一些不法分子因做贼心虚往往在一个地方作案时间较短。从湖北省查处的17起虚开废旧物资购销发票案来看,涉案企业作案时间为1个月至3个月的约占36%,3个月至6个月的约占25%,6个月至1年的约占24%,作案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约占15%.与此同时,通过集中开展对废旧物资经销及用废企业的专项检查还发现,大多数案件的涉案企业在查处过程中都会出现借故停歇业、注销或走逃的情形,据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湖北省废旧物资经销企业及用废企业走逃户比例约在32%以上。  2、涉案范围广。已在查处的17起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案件的涉案企业其收购地分布较广,涉及江苏、山东、四川、广东、安徽等省市;同时,从涉案企业的注册经营范围和开票范围来看,涉及废铁屑、废钢、废铝、废渣、废油等十余种废弃物,只要售票企业需要,几乎无所不开,且不顾企业正常的经营范围,明显存在着混淆征免物资和随意滥开的现象。  3、异地购销多。据对涉案企业实施的检查情况反映,所谓的废旧物资收购地和销售地绝大部分在江苏、浙江、山西等地,不法分子到湖北省来注册设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实施虚开、骗抵税款,表现出明显的购销“两头在外”作案特点。如,鄂州市团伙利用虚开废旧物资购销发票偷税案,9户涉案企业购销地均在江苏各地,而收购凭证和销售发票却在本地填开。  4、手段隐蔽化。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较为隐蔽,主要表现为:一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通过设立表面合法的公司,聘请财务人员或聘用当地人做挂名的法人代表出头露面办理有关涉税事宜,而实际上是由不法分子操纵,有的法人代表还不知道企业到底做了什么业务。二是企业注册地址不引人注意。在湖北省检查发现的17起涉案企业中,有11户涉案企业注册地址是在城乡接合部,有的是租用民房,有的甚至虚构经营场所。三是作案假象十分逼真。调查发现,涉案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资金主要是通过个人银行卡相互转账,在很短的时间(一般在24小时内)就完成了用废企业——收废公司——供废人之间的周转,其资金频繁往来是为了获取有关手续和发票的一种“空转”,形成资金流假象。同时,用废企业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凭证齐全,一一对应,也形成有物流的假象。且开票方,受票方的往来账目,相关凭证对应清楚,很难发现破绽。  5、团伙作案,据对涉案企业的相关调查情况证实,目前在湖北省内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经办人,开票人与外地用废单位负责人或业务员实际上是一伙人,他们以同乡、亲戚等关系为纽带,通过请客送礼,入股分红等手段结识当地人员,拉拢有职权的公务人员,办理相关合法的登记手续骗取资信,结伙进行虚开作案,甚至有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就是用废企业出资设立的,人员也是用废企业派出的,形成了事实上的自己开发票自己抵扣。  6、外省籍人涉案。通过调查了解到,自2003年江苏“铁本”案件发生以后,江苏省国税、公安部门加大了对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发票管理力度,此类犯罪便从江苏等用废企业较多的地区转入湖北省以及其他内陆省份,目前湖北省内的不法分子大多数来自江苏的宜兴,溧阳等地。  二、发案原因  (一)利益驱使  据17起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交代,牟取非法暴力是不法分子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进行作案的主要动机和最终目的。如鄂州市团伙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涉案企业万盛公司,在成立近5个月的短短时间内,采取虚构业务、进行虚假的资金流转等欺骗性手段,自行开具发票面额达到2亿多元,并按票面金额收取5%——8%作为虚开发票的好处费。可见,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能在短时间内为不法分子带来暴力,因而其敢于铤而走险,大肆虚开作案,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危害。  (二)管理疏漏  从中介机构对注册资本的验资开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登记、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免税资格的认定,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领用、开具和纳税申报等诸多环节,都存在着管理疏漏的问题。  (三)监控乏力  1、税源监控难度较大。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普遍存在着财务核算不健全、发票使用不规范、货物购销手续不完备,资金管理混乱等问题,因而对其货物购销、发票使用,财务核算、申报纳税等情况的监管难度较大,导致该行业的税源管理失控。  2、发票监管无法奏效。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因其自行填开购销发票,不是“金税工程”稽核系统的对象,同时因其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发票的货物价格、数量与其应纳税款无直接关系,而目前又是按发票面额的10%计算抵扣税款。这样,不仅难以辨别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发票的真伪,而且容易产生重复地扣或虚假抵扣等问题,使发票监控实效。  3、稽查处理难以到位。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因其货源涉及千家万户且地址不详难以查证,资金流因多数采取现金交易,使实际收付额难以核实;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为显示出其业务的“真实性”,虽然通过银行结算方式,但最后还是通过现金或信用卡等形式“回流”,并且运费往往是个体运输现金结算,形成资金结算与发票开具相吻合的假象,从而使稽查取证困难重重,难以准确定性。  (四)政策缺陷  1、市场准入门槛低。过去该行业属于特种行业,必须是国有或集体性质,且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才能办理营业执照,但自《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其前置条件被取消,经营者只要提出申请,工商部门就要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由于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加之后续管理又不到位,客观上为经营者自行享受免税优惠开了方便之门。  2、增值税链条不完整。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享受免税优惠,而其开具的销售发票却可以作为下一个环节即用废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这显然违背了购进免税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立法精神,使征、扣税缺乏相互衔接机制,造成了增值税链条中断。  3、行业间税负欠公平。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收废企业可以享受免税照顾,而用废企业只能按收废企业开具发票金额的10%抵扣率低扣税款,从而造成用废企业高征低扣,税负偏高。另外,即使从事同样的收废经营业务,但因为不具备经营“单位”的身份,也不能享受免税政策,显然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  4、政策性规定瑕疵。*9,对废旧物资企业免税资格的认定滞后。由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都是事先取得免税资格的,对于税务机关认定其是否真正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法[2004]60号)的规定却是事后行为,因而容易导致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作用。第二,对虚开废旧物资发票定性的规定偏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文)规定,对于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在确有同等金额货物及货款的前提下,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分别开具收购和销售发票,并作购销处理,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定性为虚开。这一规定使税收监控难度加大,导致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利用这一规定虚开购销凭证,而使货物的真实性难以查实。第三,对废旧物资购销业务的真实性难以鉴定。现行《废旧物资稽核办法》规定的稽核比对,仅能够监控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真伪和票面信息是否真实,并不能监控企业是否虚开发票或虚抵进项税额,对废旧物资购销业务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监控作用。第四,对有关废旧物资的简单加工政策规定不明。如,对废塑料进行清洗后粉碎加工成塑料颗粒状原材料,废有色金属经过提炼加工压延成原材料、将边角余料等加工成各种小型产品等是否可做简单加工不甚明确。第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使用对象不明。如,个体工商户、非免税经营单位可否使用未予明确;免税经营单位之间销售废旧物资,使用何种销售发票也不够明确。  三、整治对策  一是加强税收法制宣传。积极探索依法治税予以的行政相结合的实践途径,用税收法制规范制约人,使纳税人认识到虚开用于抵扣税款普通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是完善相关政策规定。(1)建议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一律按4%或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对用废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允许其按4%或6%抵扣进项税额。(2)建议采取“先征后返”的税收政策。对于废旧物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出现违反税收法规虚开购销发票的行为,一律取消其享受税款返还资格。(3)应限定废旧物资经营范围,对废铁、废铜、废铝及其他稀有金属等资源类紧缺物资,不作为应享受减免税的废旧物资范畴。(4)建立比较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提高进入该行业的门槛,如禁止“一厂一公司”形式的存在。(5)建立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会计制度,严格规范其购销业务活动,以利于税务机关随时掌握企业的货物流和资金流的真实情况。  三是健全税源监控机制。应从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发票管理、申报审核、日常检查、违章处理等环节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完善税源监控机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目前,重点是要制定和完善收购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使用管理办法。如,该办法在印制环节,要严格控制*6限额标准,推广使用千元版发票,以防止不法经营者虚开多抵;在发售环节,要严格实行限量发售、验(缴)旧购新制度,加强发票存根联的审核把关;在使用环节,要定期开展对发票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查处,切实规范废旧物资发票使用管理。  四是,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征管部门要重视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日常检查,特别是要对其发票开具,货物购销以及资金流动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同时应建立大额交易报验制度,凡一次性购销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所属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查验其业务交易的真实性。对于购销业务异常和证明其业务真实性的凭证之间逻辑关系不对应等情况,应及时向购货单位所在地国税机关发函协查。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的,要提请公安部门及时介入,保持打击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五是密切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要树立打击社会违法犯罪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观念,形成维护经济秩序和正常税收征管秩序的合力;在实际办案工作中,应加强同公安、工商、地税、金融等相关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注重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建立与之共享的信息通道和联合办案机制,充分发挥好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共同做好打击涉税犯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