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某商场税收检查的案例分析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无锡市某商场(以下简称商场)为中外合资的商业零售企业,注册资本8000万元,其中:中方投资占注册资本的40%;外方投资占注册资本的60%,经营范围为百货零售、餐饮、娱乐、婚纱摄影、场地租赁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的会计法规和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制,即1月1日至12月31日;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月末按市场汇率调整损益;记帐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原值预留10%的残值后采用直线法计提;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三十年摊销;库存商品按成本价计算;低值易耗品摊销采用五五摊销法。该商场是一般纳税人,实施会计电算化,所用软件为西安未来软件。管理相对比较严密。 主要经营模式有经销和联营。2005年该商场销售收入为30877万元,主营业务毛利为6475万元,主营业务利润为1975万元,利润总额为2275万元。2005年上缴增值税772万元、消费税91万元、企业所得税751万元。税收负担率2.5%.  进入商场检查前,我们首先进行了案头准备,对其征管资料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参照全市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的平均税收负担率进行分析,拟定了检查实施方案。  进入商场后,我们首先聆听了财务人员对该公司的总体经营情况及税收执行情况的总体介绍,接着对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交税金表、每月经营业绩分析及各类费用报表进行了分析,对各项财务指标和税收指标进行分析,确定了我们的调查思路,*9、对商场的工作流、资金流、购销存流程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调查;第二、从商场的收入和费用两条线来展开检查。  对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的税收检查,如果采用传统的就帐查帐的方法,往往难以查出问题,采用验算核查法就可以从一个侧面打开突破口,验算核查法就是根据理论上的“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的这一原理,用企业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乘以增值税税率来与企业申报应纳的增值税相比较,但理论与实际总是有一定的差别,该商场的理论增值税税负为6475/30877*17%=3.56%,而实际税负为772/30877*100%=2.5%,因此在此疑点上还应结合以下内容综合考虑:  1、考虑企业的期末商品与期初商品的增减变化;  2、考虑核对企业货款支付的情况;  3、重点检查、烟酒柜、专卖柜有无隐匿销售收入,人为减少利润,从而降低税负,偷逃增值税和所得税;  4、重点检查有无通过降低抽成比例,再向各进驻商收取各种费用,从而提高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税负率,偷逃增值税;  5、检查有无故意混淆兼营概念,偷逃增值税。  通过检查,我们发现该商场存在以下问题 :  1、通过降低抽成比例,再向各进驻商收取各种费用,从而提高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税负率,偷逃增值税。  该商场与各供货商在合同中约定按明显低于一般商场约定的比率抽取销售分成,还同时约定:商场按月向进驻商收取经营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比如市场推广费、电费、空调费、信用卡费、保底费等,除市场推广费收取开具服务业专用发票,其余各项费用开具收款收据给各进驻商。上述各项费用,在2005年共收取117万元。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因购买货物而从供货商取得的返还资金,应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通过收取上述的费用,多抵扣进项税金为17万元。  2、鱼目混珠,即故意混淆兼营概念,偷逃增值税。  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经营过程中的市场推广费和广告费,但却按营业税申报纳税,而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应交纳增值税。2005年向各供货商收取经营过程中的市场推广费和广告费86万元,应缴增值税15万元,而企业却通过鱼目混珠手段仅缴纳营业税4.3万元。  3、通过对商场收银机的突击检查,发现专门有烟酒柜、某服装专卖柜等3台收银机的收入不进入每天的收银系统,也即隐匿了收入,不申报纳税,经统计,全年共隐匿销售收入708万元,偷逃增值税120.36万元。  4、全年发放购物卡总额1.5亿元,每张卡面值500元,共30万张卡,每张卡留2元余额未申报交纳增值税102000元。  5、由于部分供货商属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大型商业零售企业进行货款结算,客观上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可能。某参茸行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多处设点偷逃国家税款,设立专卖店(分店)两个,在商场设立专柜,还在外地增设(独立核算)连锁分店8个,此外还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当商场要求该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税款,该公司只好设法让其他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抵扣进项税款11.54万元。商场也因放纵管理,应补缴增值税11.54万元。  以上合计应补交增值税174.1万元,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233.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