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邢台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现有员工85人,主营五金、家电、化工等产品的批发零售。下设有两个非独立核算宾馆和餐饮公司。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该公司实现收入53966116.4元,利润-1282996.49元。  (二)案件来源该公司于2005年1月15日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其增加注册资金而公司无能力增资为由,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市地税稽查局在接到税务登记部门传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后,于2005年1月17日派出检查组对该公司进行注销清税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帐面无欠税,发票已缴销,但该公司2004年8月22日一笔帐务处理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该帐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邢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15000000  投资收益750000  贷:长期投资15750000  从此笔帐务处理表面上看是转让“长期投资”行为,并且在转让过程中发生投资损失750000元,以抵偿债务形式取得转让价15000000元,如此大额度的投资转让以及75万元的投资损失是否真实?令人产生疑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们责成该单位提供15750000元的投资协议、投资年度帐簿及相关记帐凭证、15000000元的投资转让协议。经详细的检查,发现该公司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涉嫌偷税。  根据上述情况,检查人员报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将该公司由注销检查转入专案检查,并对其1999年至2004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三)主要违法事实检查发现该单位有如下经济业务及帐务处理:  (1)最初投资环节。  邢台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7月29日与菲律宾金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资成立邢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500万元,其中邢台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拥有的80亩土地做为投资,每亩地价310000元,外商投资3020万元。邢台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80亩土地使用权全部过户到了合资企业的名下。但是由于菲律宾金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诺资金未足额到位,只到位了1925万元,双方又重新修订的投资合同中规定邢台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入股土地面积为该为50.8亩折合 15750000元人民币,占合资企业股份的45%.该单位对上述经济业务做出如下帐务处理:借:长期投资15750000贷:无形资产15750000对剩余的29.2亩土地由于拆迁问题未做处理。  (2)转让股权环节。  2004年初,由于拆迁问题的解决,该单位将其入股后剩余的29.2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邢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23日支付给邢台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款2300000元,尚有6752000元未支付。邢台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转让土地款9052000元未申报纳税。2004年8月,邢台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又将其所持有股份全部转让给北京某投资公司,该单位对转让股权经济业务的帐务处理如下:借:其他应付款—邢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15000000借:投资收益750000贷:长期投资15750000该单位在帐面上根本未反映剩余的土地29.2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情况,对2300000元转让土地款挂在基建帐上坐支,未显示在该公司的大帐上。  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营业税有关政策的规定,对该单位转让股权的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对转让29.2亩土地使用权应取得的价款不管是否全部收到都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以上事实,该公司应补缴:1.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对该单位转让29.2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补缴营业税9052000*5%=45260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682元。  3.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和冀地税函[1996]79号文之规定, 应补交教育费附加13578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9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526元。  以上应补缴税费合计:502386元。  (四)定性处理结果 对该公司采取不列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缴营业税款452600元、城建税31682元。[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属于偷税行为,故责令该单位将所偷税款补缴入库,并对其处以一倍的罚款。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3578元,责令其限期补缴入库。  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对其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4526元,责令其限期补缴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加收了税收滞纳金58113元。  以上税款、罚款、滞纳金已全部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