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实现额超核定比率达到标准不申报案解析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内容: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市某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经公安交警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于2001年7月26日,企业经营地址为本市市区内,主要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证件代办等业务,企业未建立帐簿。该纳税人属于本市某区地税征管局管辖,于2001年8月16日在该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了税务登记,其地方税收征管采用核定定额征收方式;该区地税征管局核定其月定额收入为13333.33元,按月定额缴纳营业税400元、城建税28元、教育费附加12元、个人所得税103.83元,合计月定额税费为543.83元。该纳税人已经按照其主管征管局核定的税费额标准,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了相应地方各税费。  二、案情介绍  此涉税案件,是经本市某区公安经侦部门发现有关线索,怀疑其2002纳税年度有偷逃税嫌疑,移交市地税稽查分局查处的。根据该区公安经侦部门提供的线索,市地税稽查分局组织专案稽查小组依法定程序对该企业进行了稽查。首先对其法人代表进行了约谈,告知稽查小组怀疑其2002纳税年度申报缴纳地方各税费情况不实,并要求其在三日内据实申报缴纳2002纳税年度地方各税费。期满后,该纳税人声称经自查后未发现申报缴纳2002纳税年度地方各税费情况有误,于是专案稽查小组立即对该企业 2002纳税年度应申报缴纳地方各税费情况进行稽查。主要采用了实地稽查、询问、外调等检查方法,通过审核其收款收据、询问其法人代表和业务主管、外调核实其在公安交警部门代办驾驶证情况,查清了其2002纳税年度已实现的应税营业收入及应相应申报缴纳的地方各税费,比较其实际申报缴纳的地方各税费,弄清了其未申报缴纳地方各税费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其法人代表进行了交代,并认真听取了其法人代表的陈述和申辩,经耐心细致的解释后,对所有相关涉税事宜逐一进行了认证。该企业于2002纳税年度确已按其主管地税征管局确定的定额申报缴纳了相关地方各税费,但其实际实现的应税收入比其核定定额税费所依据收入的增长比例已超过30%,按规定应就已增长收入部分按期申报缴纳地方各税,或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以调整应纳定额税费。该企业在申报期内未自行申报,经专案稽查小组限期申报后仍未如实申报缴纳。该企业当年应申报缴纳营业税38950.70元、城建税2726.55元、教育费附加1168.52元、个人所得税9651.76元;实际申报缴纳营业税4800元、城建税336元、教育费附加144元、个人所得税1245.96元;应补缴营业税34150.70元、城建税2390.52元、教育费附加1024.49元、个人所得税8405.80元;依法对其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7578.50元,并处以50%的罚款22473.51元。告知该纳税人,对此次稽查的结果,他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 稽查小组依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制作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期间,该纳税人未要求听证、未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请求,也未向有关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接到相关税务文书后,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了相关税费、滞纳金、罚款。  三、处理结果及依据  (一)、补税情况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二、三条的规定,追缴该纳税人未缴营业税34150.70元;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9、二、三条规定,追缴该纳税人未缴城建税2390.52元;  3、按照《征收教育费附加的紧急通知》规定,追缴该纳税人未缴教育费附加1024.49元;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二、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追缴该纳税人未缴个人所得税8405.80元。  (二)、加收滞纳金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纳税人应缴未缴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合计为7578.50元。  (三)、处罚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3处以不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22473.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