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设置账外账偷税案分析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某私营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 2001年6月,某县国家税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私营酒厂2001年6月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 稽查人员进户时,企业早已人去楼空,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都不住在本地且无法取得联系。稽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产成品保管员田某、材料保管员王某、包装物保管员张某三人均家住本地,于是调查从与上述三人的约谈开始,稽查人员陈述利害,指出当事人偷税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三名保管员随即交出了各自手中的保管账,产成品保管员田某还交出了大量出库白酒的欠条。经询问,田某称:"按常规,财务人员每月抽取欠条计算销售,剩下的欠条可能就是企业未计销售那部分。"在对账簿进行检查时,则发现每名保管员手中都有两本账,保管员证实,其中一本是企业负责人授意做的,专门用于税务检查时用。各种迹象表明,该企业有偷税嫌疑。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稽查人员找到了财务人员辛某,从他那里也查获到两套账本。根据辛某提供的线索又找到了企业负责人李某,李某承认假账是在他的授意下做的。 由于企业管理不规范,财务人员素质低,辛某交出的账目混乱,就连辛某自己也说不清产成品保管员田某手中的欠条到底是不是未计销售那部分。为了弄清真相,稽查人员就将欠条上的销售额加上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销售额的合计数,与假设产成品全部销售形成的销售额进行对比,结果发现其大大高于按库存产成品全部销售形成的销售额,一时真假难辨,确定计税依据成了本案的难点。为了弄清事实,稽查人员决定从账簿、原始凭证上查找线索。在企业支付给工人的工资表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厂灌装白酒工人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可以根据工资额核定产量。灌装大瓶白酒每瓶0.12元,小瓶白酒每瓶0.07元,而在生产成本账簿中实际支出生产工人工资40,233.63元。经计算得出的成品洒的数量与产成品保管账的入库数量基本一致,证实了保管员田某说的其中一本产成品保管账是真实的说法。 于是,稽查人员开始对库存进行实地检查,发现产品已全部销售,从而确定了以产成品保管账入库的数量为标准。以当时销售的平均单价为参考价,确定了计税依据。经查实,该企业采用销售商品少计收入、以欠条抵顶库存等手段进行虚假计账,共隐瞒应纳税销售额1,019,612.88元,应补增值税173,334.19元,消费税273,318.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补缴增值税173,334.1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9条之规定,补缴消费税273,318.08元,合计补税446,652.27元。 由于本案跨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两个时段,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课征滞纳金196,52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酒厂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446,652.27元。 此案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两套账进行偷税的案例。此案虽为举报案件,但举报人并未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在检查中,检查人员不是孤立地就账查账,而是广泛地调查取证,采用联系检查、实地盘点检查等方法,对企业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且注重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最终查出账外账,彻底查清了企业的涉税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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