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台资汽车销售公司偷税案分析来源:作者:王文海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某汽车销售公司是本次稽查对象之一。案头资料显示:2005年该企业实现汽车销售收入逾1.3亿元,销售近1500台汽车,申报亏损380万余元。是什么原因让这样的汽车销售户发生亏损呢?是正常的经营亏损,还是另有隐情,带着深深的疑问,稽查人员展开了检查……  查前准备  2005年汽车生产厂家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下,大幅降价,各汽车经销商也纷纷采取让利消费者的策略抢占市场份额,难道这些因素就必然导致汽车经销商的亏损吗?稽查人员走访了几家会计师事务所和两家大型汽车经销企业,从中了解到更多汽车行业的经营信息。最后稽查人员召开业务准备会,经过讨论分析,大家一致认为综合各种因素,2005年汽车销售行业的经营状况应该是微利或持平,这家汽车经销商的大额亏损可能有水分!  初次交锋  掌握了汽车行业总体情况后,稽查人员决定到该汽车销售公司查看个究竟。接待稽查人员的是一位台籍的财务经理,他介绍自己原来是台北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刚到大陆工作,然后拿出2005年的财务资料让稽查人员看账。大有成竹在胸,我自岿然不动的样子。  稽查人员决定先了解公司的情况,寻找稽查的突破口。于是请该公司的财务经理和业务经理介绍公司的背景、组织结构、经销产品、经销方式等经营情况。经过两个小时的交谈了解获知,该公司实际是台湾人投资的内资企业,另有一家外资修理厂,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均由一个台籍管理团队负责。为了扩大销售,该公司在昆山、常熟等地均设立了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该公司经销汽车的厂商2005年在盐城市场上有两家一级经销商,该公司2005年打败竞争对手成为盐城地区的[*{7}*]一级经销商。当问及公司为何发生巨额亏损时,公司方面称,一方面受宏观调控的影响,车价大幅下调,消费者购买欲望远低于2003年,使得公司实现销售额远低于厂商目标;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对该汽车品牌的认可度不高,为了吸引消费者,公司采取了让利策略,将生产厂商返利均让利给消费者,而相应的销售费用又很大,从而导致亏损严重。  明确主攻  经过初次交锋获取的信息,稽查人员决定将稽查重点定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汽车销售公司与汽修厂是一套班子管理的两个内外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核算不清、人为调节利润、虚增亏损的情况;二是与昆山、常熟等地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三是厂商返利让利于消费者的情况。  针对不同问题,稽查人员决定分头实施稽查,一方面看账查清费用和成本;另一方面外调了解厂家返利政策和具体操作方法。  层层解剖  ——费用调节。稽查人员先请会计提供了公司管理人员的用工合同,发现担任公司重要职位的都是台籍人员。经过仔细核对工资单和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账,发现这几位台籍人员的名字都不在工资单中,而该公司费用账中却列支了大量台籍人员的补贴、差旅费、探亲费、房租等费用。原来,该公司利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将所有台籍管理人员的工资在外资的汽修厂列支;而将这些人员的费用60余万元在该公司列支,这样一方面可以*5限度的在税前列支工资;另一方面还尽可能减少内资企业利润;同时还可以少缴部分台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真可谓一箭数雕,用心良苦啊!  ——利润调节。该公司年销售量十几种型号、4500台汽车、销售额逾4亿元,如此巨额数字,收入、成本是如何进行核算的,稽查人员经过近一个月的稽查核算,按照每台车的发动机号对应每一张发票查清了每台车的成本、收入和去向,问题迎刃而解:该公司确实存在利用存货调节利润的情况。公司财务人员在一个会计年度中随意变动存货计价方法,根据返利的进度和提车成本,在2005年1-9月采用了加权平均法,而在2005年第四季度采用个别计价法,而厂家在第四季度提高了车辆售价,这样该公司2005年度就多计了40余万元的成本。  ——关联交易。该公司在昆山、常熟等地设立的分公司均为独立核算企业。稽查人员检查该公司与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将该公司销售给分公司的车辆价格与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车辆价格进行比对,发现该公司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车辆给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再按照市场价出售,这样80余万的利润就顺利转移到了分公司。  ——返利真相。当稽查人员问及返利政策和具体计算文件时,该公司财务经理推说厂商没有书面的返利文件,只是电话通知经销商返利金额,从每次提车款中直接抵扣。看来只有先从其他渠道了解返利情况了。该公司2005年成为[*{7}*]一级经销商,2004年与竞争对手进行了一场血战,对方折戟而归,一定对该公司心存不满,或许稽查人员可以从竞争对手口中了解到一些有价值的信息。于是稽查人员走访了该公司的竞争对手——南京一家汽车经销公司盐城分公司。果然不出所料,对方给稽查人员提供了大量信息:汽车厂商要求经销商统一使用一套0CS系统,用于统计车辆的进销存情况和计算返利。至于返利的数额,由于不同经销商销售量的不同,返利各有不同。他们还拿出了厂家返利的政策文件,并告知稽查人员厂商将返利计算文件发给经销商用于对账,以及返利款于经销商每次提车时直接抵提车款的重要信息。  但当稽查人员核对上述信息时,却发现情况并非那么简单。厂家的DCS系统显示的进销存数据与稽查人员根据发票核实的数据除了第四季度外,基本上都不一致。那是DCS系统出现了偏差,还是发票有误呢?稽查人员一边向企业财务人员询问产生偏差的原因,另一方面分别根据发票显示的进销存情况和DCS系统的数据计算返利,结果显示根据DCS系统计算的返利远远大于前者。财务人员道出了其中的原委:原来该企业利用大陆汽车生产商与车管所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漏洞,与厂家玩起了博弈游戏。他们利用厂家于每月月初公布返利政策、月末统计销售数量的时间差,根据历史数据和市场调查,对本月销售量和进货量做出预测,根据返利台阶对进入DC5系统的进销存数量做了调整,以图*5限度的获得返利,最小限度的挤占资金,从而达到打败竞争对手的目的。由于厂家于2005年第四季度实地盘查,为了防止厂家发现他们调节进销存的行为,于是将两者做成了一致。由于厂家的返利要待经销商提车时才会在车款中直接抵扣,该公司故意将提车计划推迟到次年一月,这样就将200余万元的利润延后到 2006年实现了。  ——联营补亏。检查中,一个特别的科目吸引了稽查人员的目光,这是一个设在主营业务成本下的子科目——车款折让。既然如公司财务经理所说,厂商直接以返利抵车款,公司向分公司开票金额就是收到的车款额,那么这个车款折让是给谁的呢?经过反复的追问,财务经理终于拿出一份联营协议,称这些车款折让是所分担的联营单位亏损。但这个联营单位是否真实存在,亏损是否真实存在,是不是该公司转移利润的又-渠道?  带着疑问,稽查人员走访了注册在市区的联营企业,企业负责人向稽查人员道出了真相:原来被检查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范围与该公司达成联营协议,由被检查企业提供车源、培训等,联营企业提供场地、销售人员共同销售汽车,两家公司共同承担联营销售车辆的风险,如果盈利两家平分,亏损也各员一半。经过一年的经营,联营企业发生了 180余万元的亏损,于是根据协议,该公司承担了90余万元的亏损。该公司财务人员知道税法不允许在本企业弥补联营企业的亏损,于时心生一计,伪造了虚假的代销协议,到国税部门办理了车款折让的认定,并开具了红字发票冲账。  依法处理  经过一个半月的艰苦作战,多方调查取证,案情终于水落石出,该汽车销售公司虚列应由汽修厂承担的外籍人员费用60余万元,多结转销售成本40余万元,转移利润80余万元,延迟确认利润200余万元,改变业务性质虚增亏损90余万元,由此企业自结"做出"一个380余万元的大额亏损,从而偷逃企业所得税30余万元。同时,该公司利用内外资两个企业列支工资和补贴,偷逃个人所得税近4万元。  该公司对地税稽查局作出的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一倍罚款的决定处理无异议,近日已按规定要求全部缴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