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料磨具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濮阳市民贸物资中心磨料磨具厂成立于1997年,厂址位于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路北,系濮阳市民贸物资中心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杨献友。杨彦民在该厂工作并兼任濮阳市民贸物资中心物资回收站负责人。该磨具厂经营范围:铁精粉加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厂属享受“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2004年3月,濮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厂进行检查。  二、违法事实  经查,2003年6月至2004年2月,该磨具厂与安阳的两家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非法为他人(于继民、李顺喜)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计2723.57万元、税额313.33万元(均已抵扣)。于继民、李顺喜分别以支付票面金额4%的费用为条件,从杨献友、杨彦民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杨献友指使杨彦民具体实施,其中于继民非法购买了111份,价税总计1217.09万元、税额140.02万元;李顺喜非法购买了144份,价税总计1506.49万元、税额173.31万元。该磨具厂共收取于继民、李顺喜开票费100余万元。  2002年8月至2003年12月,濮阳市民贸物资中心磨料磨具厂、濮阳市民贸物资中心物资回收站在没有收购货物的情况下,杨献友、杨彦民共同指使会计自行填开收购发票共计3500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44.87万元。  三、处理情况  2005年3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如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该企业罚金五十万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杨献友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杨彦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于继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七万元;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李顺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