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税案揭五大偷税手段来源:作者:管小峰 徐晓风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局昨天联合召开重大涉税案件通报会,向社会公开曝光10起2006年度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南京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去年国地税共检查5942户,查补税款9.64亿元。其中通报的这十大税案较为典型,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南京涉税案件的特点。 去年十大税案包括:南京安乃安时装有限公司偷税案;南京仁义铝炉设立“账外账”偷税案;南京吉米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宇仲贸易有限公司虚开专用发票串案;南京欧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南京旭泽贸易有限公司偷税案;南京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南京三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南京雨花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偷税案;南京波烟渔港餐饮有限公司偷税案;南京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 十大税案案情简介 1、南京安乃安时装有限公司偷税案 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以及设立账外账,隐匿销售收入偷税,最终补税上千万元,罚款326.96万元,加收滞纳金14.92万元。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南京仁义铝炉设立“账外账”偷税案 购进货物不入账,隐匿相应货物销售收入,利用账外设账、调节收入和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隐瞒销售收入584.23万元,偷逃增值税税款84.88万元。责令其补税罚款,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南京吉米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宇仲贸易有限公司虚开专用发票串案 两公司相互勾结,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虚开专用发票串案。最后补缴增值税168.11万元,罚款115.13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两公司法人代表路某、易某分别被判11年和 1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5万元。 4、南京欧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6个点的手续费价格,从浙江巨晋物资公司虚开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06年1月全部申报抵扣,共计偷税25.13万元。补税罚款已追缴入库。 5、南京旭泽贸易有限公司偷税案 利用零售商品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消费者的销售额,将其虚开给其他一般纳税人用于虚假抵扣偷税,并从中收取开票手续费,非法牟利。处以1倍罚款84万元。涉案人员7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被逮捕6人,取保候审1人。 6、南京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 为其它公司及个人代开发票。本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合计3813132.57元,已全部追缴入库。 7、南京三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 为其它机构代开发票,并向开票人收取开票金额1.95%至2.3%的“税金”。本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合计874772.55元,已全部追缴入库。 8、南京雨花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偷税案 以为员工支付保险为名,多列成本费用支出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罚款计165000元。本案应补征税费、加收滞纳金、罚款合计709915.50元,已全部追缴入库。 9、南京波烟渔港餐饮有限公司偷税案 采用购买、开具假发票、直接坐支现金等手段隐匿营业收入,偷逃国家税收。开业一年时间,实际营业收入1572万元,申报营业收入1022万元,隐匿收入达550余万元。本案应补征税费、加收滞纳金、罚款合计793237.42元,已全部追缴入库。 10、南京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 售房收入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本案应补征税费、加收滞纳金、罚款合计536806.16元,已全部追缴入库。 偷税漏税五种手段 翻看公布的十大税案,令人触目惊心的不仅仅是其涉案巨资,还有犯罪分子千变万化的作案手段。南京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昨天告诉记者说,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方式,大体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是跨区域团伙作案。有的团伙成员来自同一地区,利用可靠的同乡关系作案;有的生意场上的朋友,为了共同利益,结成团伙,相互之间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有的犯罪分子通过注册、投资、参股多家公司,有的一家公司充当多个角色,从事涉税犯罪活动,票流、资金流、物流、购销合同相互分离。通过中间人紧密串联在一起。为转移视线,跨区县、跨省市,多家企业之间,制造正常货物交易的假象,也给案件查处增加了难度。 二是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相互虚开、对开,有的通过支付少量手续费的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明知票货不一致,仍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抵扣。 三是利用普通发票偷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更加严格规范情况下,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案的难度越来越大,犯罪分子将目标转向普通发票。有的利用外地人身份证、假身份证注册了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骗购税务部门普通发票;有的注册中介公司,招聘和利用不明真相的代账会计,领购普通发票以后,寻找对象,进行非法买卖发票活动;有的企业以广告费,促销费等名义,虚开普通发票,虚构成本费用,虚假列支,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 四是利用关联交易,不缴或少缴税金。不但表现在跨国企业之间,在内资企业之间,销售大量货物不开票,进销金额倒挂,以致造成进项税额留抵异常,长期无税可缴的局面;通过原材料及产品销售价格、维修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等,人为调节收入,转移利润,使得企业税负严重偏低。 五是做两套账,做假账,大量现金交易冲减往来款项,收入不入账,隐瞒营业(销售)收入。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分子利用个人信用卡,将属于公司应税收入转入个人信用卡;有的在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注册另一家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经营同一产品,使用同一仓库,利用同一销售渠道,调节收入和利润,乱中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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