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调查购销合同,揭开货款长期挂账谜团
调查购销合同,揭开货款长期挂账谜团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杨根凤 艾建雄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2005年4月,江西省吉水县国税局稽查局对吉水县某电梯有限公司2002年~2004年度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实施专案稽查。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常某,主要经营电梯、扶梯等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业务。该公司开办至2004年底,账面反映销售收入1344.2万元,销项税额220.5万元,进项税额221.5万元,期末留抵税额1万元。 近3年来,该公司的纳税申报一直为零负申报,即从未申报缴纳过增值税,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稽查人员在对其提供的总账、明细账及有关报表资料进行了详细检查核对之后,并没有发现问题。 稽查人员决定另辟蹊径,从企业的购销合同入手,寻找证据。电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生产、销售、维修、保养等程序要求较为严格。为了保护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购销双方订有对产品规格、质量、供货方式、付款方式、付款日期等都有具体明示的购销合同。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这也是确定该公司实现销售,产生纳税义务的有力证据。因此,核查购销合同就成为稽查工作的突破点。 稽查人员通过内查外调,内审企业与客户签订的相关购销合同,外部到相关单位调查取证,终于弄清了企业经营的真相。原来该公司从开办至2004年底,共为福建客户安装电梯68台,为南昌客户安装电梯2台,均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且大部分货款已收到,只不过公司故意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不申报销售,造成长期零负申报,累计少申报销售收入470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是偷税,除责令该公司补缴增值税80万元之外,还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因本案达到了移送标准,案件于是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案心得税务稽查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大处着眼,就是要从宏观上分析可能出现的偷税问题,偷税的环节,利用相关经济指标来分析异常,要善于因素分析,从事物的因果关系中梳理出经营业务的反常行为,把精力集中起来抓关键问题的突破。如本案中企业近3年来的纳税申报均为零负申报就极不正常,我们分析出企业不是隐瞒了销售收入,就是扩大了进项抵扣。通过审核账簿及凭证,并没有发现扩大进项抵扣的问题,稽查工作的关键突破点就转移到寻找企业隐瞒销售收入的证据上。 小处着手,就是稽查人员要善于利用一切可用之线索,顺藤摸瓜,一查到底。本案中我们就是从企业的往来账及购销合同等小处入手,紧追不放,最终该企业利用长期挂往来账,无视税法中有关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故意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不计账,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而偷税的问题暴露了出来。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国税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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