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合同 损失万元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射阳县国家税务局某税务分局反映,江苏某电子元件厂2005年度取得三份文锦渡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申报抵扣了税款。但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发函协查,回函内容为查无此票信息。因此,江苏某电子元件厂进入了检查人员的视线。  江苏某电子元件厂为2001年成立的国有企业,主营电子元件、电子器件、家用电器配件的制造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检查人员于2006年2月28日到该厂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手续后,兵分两路,*9小组负责检查该厂财务上所反映取得三份文锦渡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另一小组负责到仓库检查该厂涉及三份文锦渡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所购货物的真实情况。通过三个多小时的检查核对,*9小组从财务上对涉及三份文锦渡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所购货物的合同、票据、货款的支付等情况的核实,发现委托代购合同是该厂负责人在网上和深圳市F进出口公司以及深圳市Y进出口公司签定的委托代理进口货物合同。货款是货物验收入库后通过信用卡汇款给对方的,货物入库数量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所购货物的品名数量一致。第二小组通过对仓库的实物台账检查以及与保管人员的谈话,证实该厂2005年度确实购进过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货物且数量一致,目前正在使用。 在检查过程中,该厂负责人用电话与深圳市F进出口公司以及深圳市Y进出口公司的经办人取得联系,对方回答缴款书没有问题,如有问题他们承担一切损失。为慎重起见,检查人再次联系了文锦渡海关,文锦渡海关认为代理进口商没有按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要求缴纳增值税。当该厂负责人再想拨通上次联系的电话时,对方已停机。  据查,江苏某电子元件厂2005年6月购进电阻、电容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份,价税合计90000元、增值税13076.92元;2005年8月购进磁芯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份,价税合计84000元、增值税12205.13元;2005年9月购进电容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份,价税合计56000元、增值税8136.75元。这三份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合计33418.80元在2005年均已申报抵扣。上述三笔业务是该厂委托深圳市F进出口公司和深圳市Y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购进货物业务真实,但代理方提供的三份文锦渡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验证确认,查无此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的回函内容,依据苏国税函[2003]37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文件规定,对江苏某电子元件厂2005年度进口货物而取得的三份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的增值税33418.80元查补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