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收费未入账 偷税被罚不合算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吴增荣日期:2007-11-10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福建省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稽查单位:福建省漳州市地税稽查局  违章案情: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中介、室内装修、水电安装、建材销售等;税款征收方式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1999年1月,漳州市地税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依法调取了该公司1997年、1998年的账簿、凭证、合同及有关资料,稽查人员重点审查了收入类科目、往来账户、“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分期付款购销合同”及往来票据。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1997年、1998年与购房户签订的“分期付款购销合同”价目中,另向购房户每户收取3000元水电安装费账上未体现收入。稽查人员通过查  阅、核对有关合同及往来票据,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终于查清了该公司1997年、1998年向38户购房户各收取3000元水电安装费未入账的违法事实。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该公司向购房户收取的水电安装费应并入营业额按“销售不动产”适用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公司向购房户收取的水电安装费未入账,逃避缴纳税款,已构成偷税行为。漳州市地税局决定对该公司除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外,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公司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了税款和罚款。  稽查建议: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发现,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受利益的驱使,往往采取不如实开具发票,而通过价外收费的方式,向购房户另外收取一定的价外费用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偷逃国家税款。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情况时,要重视检查价外收费是否合理、是否并入营业额申报纳税、有无将价外收费挂往来账或未入账。账房价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