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 假借股权收购逃税上千万元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晓英 张鲁日期:2014-11-26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青岛市地税局某分局稽查局成功破获一起分配股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案,查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股权收购,隐瞒利益分配,偷逃个人所得税1001.98万元。 在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例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1年的“应付利润”账户中,贷方增加了4775万元。比对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信息,却未发现大额税款申报记录。检查人员怀疑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分配利润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调取征管信息,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由胡某、王某、蔡某和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构成,投资比例分别为57%、28%、10%和5%.2011年12月,该公司将法定代表人由安某变更为马某。 检查该公司的相关明细账和凭证,2011年4月30日的一张记账凭证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上面记载着该公司宣告分配股利5273.6万元。按常规,该公司应按上述投资比例向自然人股东分配股利。但比对相关数据,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宣告分配的股利并未在征管系统中体现。 检查人员询问这个问题,公司财务人员说,这是因为公司当时资金困难,宣告分配的股利实际没有发放,仅作了账务处理,以表示每个股东应得的权益。当检查人员向其索取董事会关于分配股息、红利的决议资料时,财务人员以“没有”为由未予以提供。 企业为何宣布利润分配后又长时间内没有分配?带着疑问,检查人员决定以“先外围后内部”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检查人员查询该公司的税务登记资料,发现现任法定代表人马某同时任A、B、C、D等几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任法定代表人安某目前同时担任E、F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分局管理科的协助下,检查人员悄悄掌握了A、B、C、D公司在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等方面的规划,了解到A公司有收购被查公司股权的意向。检查人员推断,这么重大的业务事项,肯定会在被查企业内部留下痕迹。 检查人员分析认为,被查公司2011年4月的财务报表数据之所以与其同期账面记载不符,原因极有可能与其股权转让前的资产评估有关。而资产评估少不了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因此可以找相关中介机构了解情况。 查看被查公司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说明》,检查人员发现其中的企业股东表述为自然人董某和A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3%和57%,出具此报告的审计单位为青岛某税务师事务所。检查人员马上与这家税务师事务所联系。对方说,这是应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形成的描述。截至询问当日,相关股权转让并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经约谈,该公司承认利润已分配。根据规定,该公司将补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个人所得税共计1001.98万元。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