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固定面值消费卡消费时应征收营业税来源:作者:日期:2014-11-04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某市稽查局在受理某生活会馆隐匿营业收入的举报案件中发现,该生活会馆为开展业务宣传,向客户无偿赠送小面额的消费卡,客户凭该卡消费的营业额7535元未申报营业税。  税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2号,以下简称1032号文件)明确: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1032号文件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对无偿赠卡消费的营业额部分补缴了营业税、滞纳金,并处以0.5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