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利息收入递延入账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4-10-14字号[ 大 中 小 ]   Y银行以税会规定差异为由,未按规定及时就票据贴现利息收入1200余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被税务机关责成补缴营业税63万余元,城建税及附加8万余元。税官提醒:税会差异不是拒不申报的理由,遇到该类问题要记得先申报纳税,再做账务调整。  案情概况:  Y银行是一家综合性商业银行,在专项检查中检查员发现该银行的上海分行在票据贴现业务中,将贴现利息收入递延入账,分期摊入收入。统计发现截止2014年3年底,该分行“贴现票据——他行银行承兑汇票——利息调整”科目余额超过1200万元,Y银行未按规定将该利息收入并入当期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案情分析:  Y银行财务人员认为,《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明确了对票据贴现业务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故银行核算系统据此进行递延入账。  检查员解释称,发生该问题的实质是税会规定上的差异,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企业应该据此将及时结转当期收入,申报纳税后再做账务调整  法规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处理结果:  依据相关规定,责成Y银行上海分行补缴营业税63万余元,城建税及各项附加累计8万多元。  税官建议  因为税会差异产生的涉税问题很多,大多是时间性差异。对于这些差异,企业应先按税法规定进行核算,申报纳税后再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不应以税会差异为由不按税法规定早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