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房产税时房产原值不应遗漏地价来源:作者:日期:2014-10-09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2013年企业自建一幢办公室并已投入使用。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土地已经正常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因而在申报2013年度房产税时仅计算了房产的价格,未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按税法规定补缴相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税法分析: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该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日期为2010年12月21日。由此可见,企业申报2013年度房产税时应将地价包含在房产原值中一并计算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