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未定的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应注意来源:作者:日期:2014-09-22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风险应对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因有大量房产闲置,2014年以来签订了100余份房产出租合同,大部分合同仅约定每月租金,租期并未明确。企业办税人员认为此类合同并无明确的金额,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整理上述因金额不确定而未缴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责令其先按每份5元补缴相应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税法解析: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本案中,企业在签订租期未定的租赁合同时,应先按5元贴花,待后期结算时,再以实际租金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前期已缴的5元可在应缴税款中进行抵扣。企业办税人员认为财产租赁合同涉及印花税金额较小,因此并未给予足够重视,仅根据个人理解判断是否需要缴税。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小税种税收政策亦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