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收入应申报纳税的税务稽查案例分析来源:作者:日期:2014-08-15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A公司向B公司提供服务,B公司未按期支付服务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A公司将违约金收入挂在其它应付款,通过这种方式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目的。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该纳入应税所得中,计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已向该企业依法追缴其少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并给予罚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