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障服务收费不属于“应税服务”的范围来源:作者:日期:2014-07-08字号[ 大 中 小 ]   A公司系营改增试点企业,B公司为A公司提供办公场所及后勤保障服务,并将收取费用以“服务咨询费”名称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将发票进行认证抵扣,价税合计4000多万。税务局据此责成A公司补缴 增值税226万余元并加收滞纳金。税官提醒:费用界定应明确,认证抵扣须清楚。  案情概况  A公司系C集团的成员企业,是营改增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公司亦属C集团下属企业。A公司注册地X 路Y号,该办公房同时也是B公司的所在地,该办公房产权以及在办公区域内设立的食堂、健身中心、医务室等均属B公司所有。  在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B公司为A公司提供了办公场所以及后勤保障服务,并将收到的费用以“服务咨 询费”名称向A公司支付上述费用价税合计4000万元。A公 司取得发票后进行了认证抵扣。检查员认为该后勤保障服务的收费不属于营改增试点中“应税服务”的范围。A公司不能进行抵扣,检查人员据此责成A公司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作出了补缴增值税及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案情分析  A公司解释称:营改增试点后,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相关规定还不熟悉,政策对后勤保障服务收费征税的界定不是很清楚,故财务人员依据职业判断将其列入了“服务咨 询费”。  检查人员解释: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费用实际上是B 公司提供给A公司使用的办公场所以及相应的保安保洁、各类设施等后勤保障服务,并按该公司实际使用的办公场 地面积分摊计算的收费。从性质上判断不属于服务咨询。从法规上看,上述服务也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应税 服务”的范围,故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法律依据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 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 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 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  (七)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责成A公司补缴增值税226万余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  税官建议  企业需要正确认识现行税法政策,准确把握税法精神,避免因错误解读政策而导致产生税收风险。如有法规理解、适用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